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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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享有外交地位的外國人當暫時離境時,如果他們持有的甲種自衛槍枝彈藥不攜帶出境,則應交由所屬的使領館或外國政府機構負責代為保管。 參考資料: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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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