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暫時離境時,其所持有之甲種自衛槍枝彈藥不攜帶出境者,應交由所屬之使領館或外國政府機構負責代為保管。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享有外交地位的外國人當暫時離境時,如果他們持有的甲種自衛槍枝彈藥不攜帶出境,則應交由所屬的使領館或外國政府機構負責代為保管。 參考資料: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