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暫時離境時,其所持有之甲種自衛槍枝彈藥不攜帶出境者,應交由所屬之使領館或外國政府機構負責代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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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享有外交地位的外國人當暫時離境時,如果他們持有的甲種自衛槍枝彈藥不攜帶出境,則應交由所屬的使領館或外國政府機構負責代為保管。 參考資料: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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