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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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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暫時離境時,其所持有之甲種自衛槍枝彈藥不攜帶出境者,應交由所屬之使領館或外國政府機構負責代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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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享有外交地位的外國人當暫時離境時,如果他們持有的甲種自衛槍枝彈藥不攜帶出境,則應交由所屬的使領館或外國政府機構負責代為保管。 參考資料: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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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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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暫時離境時,其所持有之甲種自衛槍枝彈藥不攜帶出境者,應交由所屬之使領館或外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