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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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為遺失聲明,應敘明遺失原因、時間、地點、槍身或執照號碼,登載當地著名報紙之顯著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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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在申報遺失槍枝時,應詳述遺失的原因、時間、地點,以及槍械的槍身號碼或執照號碼等相關資訊,并且需要刊登在當地知名報紙上并顯著位置。
-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條文
-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 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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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