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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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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為遺失聲明,應敘明遺失原因、時間、地點、槍身或執照號碼,登載當地著名報紙之顯著地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在申報遺失槍枝時,應詳述遺失的原因、時間、地點,以及槍械的槍身號碼或執照號碼等相關資訊,并且需要刊登在當地知名報紙上并顯著位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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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為遺失聲明,應敘明遺失原因、時間、地點、槍身或執照號碼,登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