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置用自衛槍枝之機關團體負責人變更時,應將其姓名、年齡、職業、住址等報請查驗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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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當機關團體的自衛槍枝管理負責人更換時,必須向查驗機關報告該負責人的姓名、年齡、職業和住址等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機關備查。這保證了管理機關能夠及時了解並紀錄負責人的資訊,以確保槍枝的正確管理。例如,當一個警察單位更換負責管理警用槍枝的負責人時,他們需要向查驗機關提交新負責人的個人資料,以便他們能夠核實並存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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