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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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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毋須置用時,應填具收購自衛槍枝申請書,連同原執照及所有彈藥,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給價收購,其申請書式樣如附件十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當不再需要自衛槍枝時,應填寫收購自衛槍枝申請書,並連同原有的執照和所有彈藥一起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以進行收購。申請書的格式可以參考附件十一。 這表示當個人不再需要擁有自衛槍枝時,可以向相關政府機構申請將槍枝出售給政府。在申請時,需要填寫特定的申請書並提供相關文件,如原有的執照和彈藥。具體申請書的格式可以參考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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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自衛槍枝毋須置用時,應填具收購自衛槍枝申請書,連同原執照及所有彈藥,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給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