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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

  1. 1.自衛槍枝持有人死亡時,繼用人應填具換發自衛槍枝執照申請書,連同原有執照及戶口名簿影本,於三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換發執照,申請書式樣如附件一。
  2. 2.前項所定繼用人,以有法定繼承權者為限,繼承人為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或有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予發照之情形者,其槍枝彈藥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給價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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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訂明以下兩點: 1. 繼用人應填寫換發自衛槍枝執照申請書,并連同原有執照及戶口名簿影本,在三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換發執照。申請書格如附件一所示。 2. 繼用人限定為具有法定繼承權的人。若繼承人是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或被規定不得發照的情況下,其槍枝和彈藥應提交給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定價購回。 根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自衛槍枝持有人如果死亡,其繼承人需提出換發自衛槍枝執照的申請,並附上原有執照和戶口名簿的影本。這份申請書需要在死亡後的三個月內提交到該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如果繼承人是被法律規定有繼承權的人,且符合法規所限制的情況下,可以換發執照。但如果繼承人是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被條例規定不得獲得執照的人,則必須將槍枝和彈藥出售給直轄市、縣(市)政府,按照法定價格進行收購。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合法的管理和避免槍枝和彈藥落入不適當的手中。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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