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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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境旅客船員及航空器民航隨機工作人員,需登岸或離開飛機場時,其所攜帶之槍械應交由入境地海關暫時代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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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過境旅客船員及航空器民航隨機工作人員,在登岸或離開飛機場時,應將所攜帶的槍械交給入境地海關代為保管。這一規定是為了確保過境旅客船員和航空器民航隨機工作人員攜帶的槍械在過境期間得到安全保管。具體的辦理方式與程序,可以參考《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相關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最新的相關法律法規可以參考台灣的相關法律司法機關的網站或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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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