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0

快速跳轉

過境旅客船員及航空器民航隨機工作人員,需登岸或離開飛機場時,其所攜帶之槍械應交由入境地海關暫時代為保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過境旅客船員及航空器民航隨機工作人員,在登岸或離開飛機場時,應將所攜帶的槍械交給入境地海關代為保管。這一規定是為了確保過境旅客船員和航空器民航隨機工作人員攜帶的槍械在過境期間得到安全保管。具體的辦理方式與程序,可以參考《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相關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最新的相關法律法規可以參考台灣的相關法律司法機關的網站或法規資料庫。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過境旅客船員及航空器民航隨機工作人員,需登岸或離開飛機場時,其所攜帶之槍械應交由入境地海關暫時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