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使用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 前項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器械;其種類,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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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abcde831226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第二項
原為行政院,現改為內政部(111年10月修法)
yanming8586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執行職務之警械、器械、制服及證件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