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 第 1 條
- 1.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使用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 2.前項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器械;其種類,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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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警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可以使用警械,使用時需身穿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的警徽或執行職務的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可以例外。警械包括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器械,具体种類由內政部规定。一个与该法条有关的案例是,如果警察人员在執行職務时使用了警棍或者槍械,但在场的人因无法展示足资識别的警徽或執行職務的證明文件而受到伤害,那么根据该法条是不符合规定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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