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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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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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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ming8586
2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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