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3條,警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遇到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根據最高法院刑事判例要旨:第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包括抗拒逮捕、拘提或羈押等情形。如果警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遇到這些情形,並認為使用警棍制止是適當的,則可以使用警棍。但是使用警棍的目的應該是制止對象,並且不得超過必要程度。 因此,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3條的規定,警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遇到上述情形之一,可以使用警棍制止,但使用時應遵守必要程度的原則。這意味著警察人員使用警棍時應該只限於制止對象,並不能超過必要程度,以免濫用警棍權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