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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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