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第一條第二項所定其他器械。
- 發生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警械。
- 第一項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二、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時。 四、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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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ming8586
2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使用警槍之情形









lun0606
7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槍械使用時機(含逕行射擊)

edkj5922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第四項無需注意第九條,因情況急迫,第九條為非情況急迫,注意致命部位。

chaichai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刑訴90條……

chaichai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使用警槍不等於要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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