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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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