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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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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警械使用條例第5條,警察人員在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果有必要,并且遭遇抗拒并有受到突擊之虞的情况下,可以依照該條例规定使用警械。 参考资料: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91號刑事判決書 根据这个案例判决书,警察人员在執行盤查勤務时遇到被盤查人抗拒並有受到突擊之虞的情况,可以使用警械。

  • 法令名詞
  • 持有名詞
  • 兇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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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械使用條例第 5 條規定:「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械使用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