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 第 6 條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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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規,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規定,警察人員在使用槍械時,應基於急迫需要,並且合理使用,不得超過必要程度。這意味著在執行職務時,如果遇到情況需要使用槍械,警察人員應該在緊急情況下使用槍械,但必須在必要程度內行使權力,並注意避免造成無謂的損害。在使用槍械前,警察人員也應該先發出警告,除非情況危急不及事先警告。 參考資料: - 警察械使用條例(警察械使用條例全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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