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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 第 7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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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7條規定,當警察人員使用警械的原因已經消滅時,應該立即停止使用。這意味著當威脅或危險情況不再存在時,警察人員應立即停止使用警械。這一條款的目的是避免警察人員濫用警械,並確保只在必要的情況下使用。例如,如果警察在逮捕嫌犯之後,嫌犯已經被控制且不再對警察構成威脅,那麼警察應該立即停止使用警械。該條款的目的是保護人民的權益,防止不必要的傷害發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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