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9條之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果情況不是急迫的,應該注意避免傷及他人致命的部位。這意味著在非急迫情況下,警察在使用警械時應該盡量避免對他人造成致命傷害。 舉例來說,假設警察在逮捕嫌疑人時,嫌疑人已無法逃脫且沒有武器,警察應該要在使用警械時避免對嫌疑人的致命部位(例如頭部、心臟等)造成傷害,以減少對嫌疑人的傷害程度。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警察在使用警械時注重人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致命傷害發生,以保障公民的生命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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