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警械使用條例10

快速跳轉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10條,警察人員在使用警械後,應立即將使用情形報告該管長官。然而,如果是使用警棍指揮的情況,則無需報告長官。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 根據最高法院刑事判例要旨(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1043號),警察人員在執行公務時使用警械,應立即照實報告長官,以確保行動的合法性和透明度。這是維護法治和保護人民權益的重要步驟。 因此,根據該參考資料,警械使用條例第10條要求警察人員在使用警械後報告該管長官,以確保行動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警械使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械使用條例第 10 條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械使用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