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10條,警察人員在使用警械後,應立即將使用情形報告該管長官。然而,如果是使用警棍指揮的情況,則無需報告長官。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 根據最高法院刑事判例要旨(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1043號),警察人員在執行公務時使用警械,應立即照實報告長官,以確保行動的合法性和透明度。這是維護法治和保護人民權益的重要步驟。 因此,根據該參考資料,警械使用條例第10條要求警察人員在使用警械後報告該管長官,以確保行動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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