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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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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2. 2.前項調查小組對於警械使用妥適性之判斷得考量使用人員當時之合理認知。
  3. 3.第一項調查小組得提供司法警察機關使用警械之教育訓練及倫理促進等建議事項;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內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警械使用條例第10-1條的規定,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進行涉及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的調查和提供意見。調查小組在判斷警械使用的適當性時可以考慮使用人員當時的合理認知。此外,調查小組還可以提供司法警察機關關於警械使用的教育訓練和倫理促進等建議事項。內政部會制定相關的組織和運作方式。 資料來源:警械使用條例第10-1條

  • 司法警察名詞
  • 重傷名詞
  • 行政責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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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械使用條例第 10-1 條規定:「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所屬人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械使用條例第 1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