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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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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現場人員傷亡時,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作必要之保護或戒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使用警械時,若造成現場人員傷亡,警察人員應立即通報救護或將傷者送醫,同時採取必要的保護或戒護措施。這表示當警察使用警械導致人員受傷或死亡時,警察有責任立即通知急救人員或送醫,並保護傷者或控制現場情況。該條例的目的是確保在使用警械時,警察能夠適當地處理傷亡事故,以保障人民的安全和福祉。然而,在上述給定的文章片段中,並未提及與警械使用條例第10-2條相關的具體案例或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根據提供的內容進一步解釋該條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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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械使用條例第 10-2 條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現場人員傷亡時,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作必要之保護或戒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械使用條例第 1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