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現場人員傷亡時,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作必要之保護或戒護。
使用警械時,若造成現場人員傷亡,警察人員應立即通報救護或將傷者送醫,同時採取必要的保護或戒護措施。這表示當警察使用警械導致人員受傷或死亡時,警察有責任立即通知急救人員或送醫,並保護傷者或控制現場情況。該條例的目的是確保在使用警械時,警察能夠適當地處理傷亡事故,以保障人民的安全和福祉。然而,在上述給定的文章片段中,並未提及與警械使用條例第10-2條相關的具體案例或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根據提供的內容進一步解釋該條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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