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 第 10-3 條
前條人員所屬機關接獲通報後,應進行調查並提供警察人員涉訟輔助及諮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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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10-3條的規定,當警察人員涉及訴訟時,其所屬機關有義務進行調查,並提供警察人員相關的輔助和諮商輔導。這意味著在涉及警察人員的訴訟案件中,該機關有責任確保相關的支援和輔導措施得以提供,以幫助警察人員應對訴訟的需求。具體的辦法和程序可能需要參考該條例的相關實施細則或政策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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