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警械使用條例10-3

快速跳轉

前條人員所屬機關接獲通報後,應進行調查並提供警察人員涉訟輔助及諮商輔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10-3條的規定,當警察人員涉及訴訟時,其所屬機關有義務進行調查,並提供警察人員相關的輔助和諮商輔導。這意味著在涉及警察人員的訴訟案件中,該機關有責任確保相關的支援和輔導措施得以提供,以幫助警察人員應對訴訟的需求。具體的辦法和程序可能需要參考該條例的相關實施細則或政策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警械使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械使用條例第 10-3 條規定:「前條人員所屬機關接獲通報後,應進行調查並提供警察人員涉訟輔助及諮商輔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械使用條例第 10-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