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 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 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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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ming8586
2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救濟規範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II 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警械使用條例11是國賠2 3(故意+重大過失)之特別規定 僅於故意始會被求償
II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
損失補償
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IV 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yg8q4tj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該補償為「損失補償」

tgg0111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違法使用警械回歸國賠法之規定(所以多了自由法益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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