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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2. 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3.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4. 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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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yanming8586
2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救濟規範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II 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警械使用條例11是國賠2 3(故意+重大過失)之特別規定 僅於故意始會被求償 II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 損失補償 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IV 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yg8q4tj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該補償為「損失補償」
tgg0111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違法使用警械回歸國賠法之規定(所以多了自由法益之賠償)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