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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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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2. 2.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3. 3.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4. 4.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的規定: 1. 如果警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違反了這個法條中規定的使用警械的要求,侵害了人民的自由或權利,則根據國家賠償法進行賠償。 2. 在上述情況下,如果是因為警察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賠償機構可以向該警察人員請求賠償。 3. 如果警察人員按照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導致第三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則第三人有權請求賠償。但如果可以歸責於第三人的原因,可以減輕或免除其賠償金額。 4. 有關補償的項目、基準、程序和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內政部來制定。 這個規定主要是關於警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使用警械的責任和賠償問題。根據該規定,警察人員在使用警械時應該遵守相關規定和注意避免傷害其他人的情況下進行,如果警察人員違反了這些規定,導致第三人受傷或財產損失,則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如果警察人員故意行為造成了這些損害,賠償機構可以向該警察人員請求賠償。而對於受損害的第三人,他們有權請求相應的補償,但如果這些損害可以歸責於他們自己的原因,則可能會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具體的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和其他相關事項將由內政部來制定。

相關函釋 2

  • 國家賠償法法規
  • 故意名詞
  • 求償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免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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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前項情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