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8001195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8 月 12 日

要旨

關於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案件,機關辦理賠(補)償之醫療費用,是否應包含全民健康保險負擔費用,應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意旨探求其補償範疇

主旨

有關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案件,機關辦理賠(補)償之醫療費用是否應包含全民健康保險負擔費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 貴署 98 年 3 月 18 日警署刑司字第 0980067724 號函。二、按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分別定有損失補償及損害賠償之規定(本部 96 年 3 月 15 日法律決字第 0960005621 號函意旨參照),且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該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1 條第1 項及第 2 項規定參照)。故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之性質不同,查本件依來函說明之事實,屬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依該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其應由各級政府支付之醫藥費範圍,除病房費以保險病房為準外,核實支付(上開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授權訂定之「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故本件機關辦理賠(補)償之醫療費用是否應包含全民健康保險負擔費用之金額,請貴署本於權責依上開支給標準意旨探求其補償範疇。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8001195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2 日發布,要旨:關於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案件,機關辦理賠(補)償之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