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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1 條(損失補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2.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3.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訴願行政訴訟
  4.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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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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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cai
a year ago
公務人員
準用特別犧牲
louis8825
5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 I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II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III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IV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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