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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1 條(損失補償)

  1. 1.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2. 2.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3. 3.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訴願行政訴訟
  4. 4.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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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規定,警察合法執法致人民特別犧牲時,人民得於知悉損失後二年內請求金錢補償,與警察違法才賠的國家賠償不同。

Q · 警察合法執法弄壞我的東西,我能要錢嗎?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警察合法執法卻讓你承受超過一般人應忍受範圍的特別犧牲,致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時,你可向警察機關請求金錢補償。它不問警察有沒有錯,只問你有沒有被特別犧牲,與第30條的國家賠償(警察違法才賠)路線不同。須在知有損失後二年內、最遲損失發生後五年內請求。

白話解讀

警察追捕持槍歹徒,破門進入你家當掩護,歹徒被抓了,程序完全合法,但你家大門和家具全毀。你能要錢嗎?多數人以為「警察依法辦事,我只能自認倒楣」。錯。這條專門處理這種時刻:當警察合法行使職權,卻讓你承受了超過一般人應忍受範圍的特別犧牲(法律叫「特別犧牲」),你可以向警察機關請求金錢補償。它跟國家賠償(第30條,警察違法才賠)是兩條完全不同的路:國賠看警察有沒有錯,補償根本不問對錯,只問你有沒有被犧牲。搞混這個區別,你會走錯救濟程序、用錯心態,還可能在不知不覺中讓兩年時效悄悄溜走。

法律定性

損失補償指警察依法行使職權,雖屬合法,但造成特定人民超過一般應忍受範圍之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時,國家以金錢填補該特別損失之制度。其不以執法行為違法或公務員有故意過失為要件,與國家賠償相對,核心在分擔個人為公益所負之超額負擔。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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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辦案弄壞我家東西,我該告國家賠償還是請求補償?

關鍵看警察執法合不合法。違法(程序違規、濫權)走國家賠償(第30條接國賠法),要證明故意過失;合法但讓你承受特別犧牲,走第31條損失補償,不問對錯。兩條路的舉證重點完全不同,先確認警察行為合不合法,再決定走哪條。

Q2補償可以要求精神賠償或預期會賺的錢嗎?

通常不行。本條第二項明文限於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且以金錢為之。店面被封鎖少賺的錢這類預期利益、被嚇到的精神損害原則上進不來,能補的是財物實際毀損這種具體損失。

Q3我自己也有錯,還能請求補償嗎?

可以請求,但金額可能被打折。本條但書規定人民有可歸責事由時,法院得減免補償金額。可歸責不等於完全拿不到,是減或免,仍值得提出由法院按比例衡量。

Q4警察弄壞我家東西可以求償嗎?

可以。警察合法執法造成你特別犧牲時走第31條損失補償;若執法違法則走第30條國家賠償,先判斷合法與否再選路線。

Q5損失補償和國家賠償差在哪?

國賠看警察有沒有違法、有沒有過失;損失補償不問對錯,只問你有沒有承受特別犧牲。兩者舉證重點完全不同。

Q6什麼叫特別犧牲?

指你為公共利益承受了超過一般人應忍受範圍的損失,例如警察破門進你家當圍捕掩護致門窗家具全毀。

Q7損失補償的可歸責事由是什麼?

指損失的發生或擴大有你自己可責難的原因,例如你不配合疏散導致財物損失擴大,法院得據此減免金額。

Q8警察損失補償怎麼申請?

拍照存證 → 確認執法合法 → 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提書面請求 → 不服核定再提訴願及行政訴訟。

Q9損失補償金額怎麼算?

以實際所受的特別損失為限、且以金錢為之,例如財物修復費、毀損物品價值,預期利益與精神慰撫原則上不計入。

Q10向警察機關請求補償要不要錢?

向警察機關提出書面補償請求本身不需裁判費;後段提行政訴訟才依行政訴訟法計徵裁判費。

Q11怎麼證明我承受了特別犧牲?

保留現場照片、毀損物品、維修估價單,並說明損失已超過一般人應忍受範圍,且係警察合法執法所致。

Q12損失補償 vs 國家賠償哪個適用?

警察執法違法走國賠(第30條,須證過失),合法但你被特別犧牲走補償(第31條,不問對錯)。選錯路線證據可能全用不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損失補償(第31條)國家賠償(第30條)
成立前提警察合法執法警察違法行使職權
是否問對錯不問,只問是否特別犧牲須證明違法及故意或過失
請求對象向警察機關書面請求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循國賠法程序
範圍限實際特別損失、以金錢為之依國賠法,範圍較廣
時效知有損失後2年、最長5年依國賠法2年、最長5年
救濟途徑訴願+行政訴訟協議不成提民事訴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日本国憲法第29条第3項(正当な補償)+ 警察官職務執行法に関する損失補償法理
🇰🇷 韓國경찰관 직무집행법 제11조의2(손실보상)
🇩🇪 德國Aufopferungsanspruch / polizeirechtlicher Entschädigungsanspruch für rechtmäßige Maßnahmen(z. B. § 55 ff. MEPolG)
🇫🇷 法國Responsabilité sans faute pour rupture de l'égalité devant les charges publiques(CE, arrêt Couitéas, 1923)
🇺🇸 美國Fifth Amendment Takings Clause(just compensation); police-power destruction exception, cf. Bowditch v. Boston (1879)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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