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規定,警察合法執法致人民特別犧牲時,人民得於知悉損失後二年內請求金錢補償,與警察違法才賠的國家賠償不同。
Q · 警察合法執法弄壞我的東西,我能要錢嗎?
能,走損失補償,不是國賠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警察合法執法卻讓你承受超過一般人應忍受範圍的特別犧牲,致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時,你可向警察機關請求金錢補償。它不問警察有沒有錯,只問你有沒有被特別犧牲,與第30條的國家賠償(警察違法才賠)路線不同。須在知有損失後二年內、最遲損失發生後五年內請求。
警察追捕持槍歹徒,破門進入你家當掩護,歹徒被抓了,程序完全合法,但你家大門和家具全毀。你能要錢嗎?多數人以為「警察依法辦事,我只能自認倒楣」。錯。這條專門處理這種時刻:當警察合法行使職權,卻讓你承受了超過一般人應忍受範圍的特別犧牲(法律叫「特別犧牲」),你可以向警察機關請求金錢補償。它跟國家賠償(第30條,警察違法才賠)是兩條完全不同的路:國賠看警察有沒有錯,補償根本不問對錯,只問你有沒有被犧牲。搞混這個區別,你會走錯救濟程序、用錯心態,還可能在不知不覺中讓兩年時效悄悄溜走。
損失補償指警察依法行使職權,雖屬合法,但造成特定人民超過一般應忍受範圍之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時,國家以金錢填補該特別損失之制度。其不以執法行為違法或公務員有故意過失為要件,與國家賠償相對,核心在分擔個人為公益所負之超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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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看警察執法合不合法。違法(程序違規、濫權)走國家賠償(第30條接國賠法),要證明故意過失;合法但讓你承受特別犧牲,走第31條損失補償,不問對錯。兩條路的舉證重點完全不同,先確認警察行為合不合法,再決定走哪條。
通常不行。本條第二項明文限於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且以金錢為之。店面被封鎖少賺的錢這類預期利益、被嚇到的精神損害原則上進不來,能補的是財物實際毀損這種具體損失。
可以請求,但金額可能被打折。本條但書規定人民有可歸責事由時,法院得減免補償金額。可歸責不等於完全拿不到,是減或免,仍值得提出由法院按比例衡量。
可以。警察合法執法造成你特別犧牲時走第31條損失補償;若執法違法則走第30條國家賠償,先判斷合法與否再選路線。
國賠看警察有沒有違法、有沒有過失;損失補償不問對錯,只問你有沒有承受特別犧牲。兩者舉證重點完全不同。
指你為公共利益承受了超過一般人應忍受範圍的損失,例如警察破門進你家當圍捕掩護致門窗家具全毀。
指損失的發生或擴大有你自己可責難的原因,例如你不配合疏散導致財物損失擴大,法院得據此減免金額。
拍照存證 → 確認執法合法 → 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提書面請求 → 不服核定再提訴願及行政訴訟。
以實際所受的特別損失為限、且以金錢為之,例如財物修復費、毀損物品價值,預期利益與精神慰撫原則上不計入。
向警察機關提出書面補償請求本身不需裁判費;後段提行政訴訟才依行政訴訟法計徵裁判費。
保留現場照片、毀損物品、維修估價單,並說明損失已超過一般人應忍受範圍,且係警察合法執法所致。
警察執法違法走國賠(第30條,須證過失),合法但你被特別犧牲走補償(第31條,不問對錯)。選錯路線證據可能全用不上。
| 面向 | 損失補償(第31條) | 國家賠償(第30條) |
|---|---|---|
| 成立前提 | 警察合法執法 |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 |
| 是否問對錯 | 不問,只問是否特別犧牲 | 須證明違法及故意或過失 |
| 請求對象 | 向警察機關書面請求 | 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循國賠法程序 |
| 範圍 | 限實際特別損失、以金錢為之 | 依國賠法,範圍較廣 |
| 時效 | 知有損失後2年、最長5年 | 依國賠法2年、最長5年 |
| 救濟途徑 | 訴願+行政訴訟 | 協議不成提民事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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