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法務部就「現行實務見解分歧,行政院允宜審酌研提修正草案,俾踐行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3 條等相關國際人權公約規定保障該等外籍婚姻與家庭共同生活權利意旨」之意見
主旨
監察院函為有關「外交部主張受理外國人申請入境簽證之准駁係屬於行政法學理上所稱不受司法管轄之『政府高權行為』或政治問題之法律見解是否正確,似應再行釐清」,檢附調查意見,請確實檢討改進見復乙案,謹就監察院調查意見一相關部分研提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彙辦。
說明
一、依行政院秘書長 102 年 3 月 6 日院臺外字第 1020126818 號函辦理。 二、關於本件調查意見一「現行實務見解分歧,行政院允宜審酌研提修正草案,俾踐行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3 條等相關國際人權公約規定保障該等外籍婚姻與家庭共同生活權利意旨」部分,本部意見如下: (一)按有關拒發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簽證案件,該等拒發簽證之行政處分是否合法,涉及「婚姻及家庭保障基本人權」及影響我國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婚姻關係,實務上已有各級行政法院受理案例(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裁字第 204 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68 號判決及 96 年 4 月 25 日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法律問題七參照),故本部認為該等案件應屬行政訴訟救濟之對象,合先敘明。 (二)次按有關外籍配偶簽證准駁,除外籍配偶外,其本國籍配偶及子女得否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提起行政訴訟,司法實務見解分歧,採肯定見解者認為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遭禁止入國,致使夫妻分隔兩地,對婚姻關係及家庭生活產生極大影響,其臺灣地區配偶自屬利害關係人而得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68 號、100 年度訴字第 2109 號判決及 96 年 4月 25 日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法律問題七參照)。惟亦有法院判決採否定見解,認為主管機關不予許可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其臺灣地區配偶並非利害關係人,不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度判字第 838 號、98 年度判字第 798 號判決參照)。是以,本件監察院調查意見建議,藉由研提「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等相關修正草案,立法明定有關外籍配偶訴訟權,以澈底解決目前實務見解不同之現象。 (三)末按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致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損害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外籍配偶或利害關係人如認為拒發簽證之行政處分違法,原得依上揭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因實務見解分歧,致衍生未落實保障其訴訟權之爭議。為解決此問題,倘貴部擬研提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等相關修正草案,予以明定以資因應者,於其他立法體例上亦不乏可見(例如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第 3 項、第 31 條第 3 項、稅捐稽徵法第 38 條第 1 項、海關緝私條例第 48 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第 2 項),惟因該條例係屬貴管,請貴部本於權責整體通盤考量。
正本
外交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