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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第 48 條(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1. 1.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復查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訴願行政訴訟
  2. 2.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退還稅款者,海關應於確定之翌日起算十日內,予以退還;並自受處分人繳納該項稅款之翌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退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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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8條,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滿意前一條「受處分人於收到前條通知書後,得於十日內向海關總稅務司署提起訴願」之復查決定,他們有權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海關在經過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後確定應退還稅款的場合,應於確定之次日起算十日內退還該稅款。退稅期間從受處分人繳納該稅款之次日起算,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退還的金額將按照繳納該稅款的日期計算利息,利息的計算方法則按照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如果在復查程序中,被處分人提起了訴願,最終的結果確定了應退還稅款,海關應在確定的次日起算十天內將這筆稅款退還給被處分人。如果被處分人在繳納該稅款的次日起算到退款書或國庫支票填發的日子之間,按照繳納該稅款的日期計算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是按照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照日利息來計算,然後一併退還給被處分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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