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 48 條(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復查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訴願及行政訴訟。
-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退還稅款者,海關應於確定之翌日起算十日內,予以退還;並自受處分人繳納該項稅款之翌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退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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