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海關緝私條例 第 48 條(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復查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訴願行政訴訟
  2.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退還稅款者,海關應於確定之翌日起算十日內,予以退還;並自受處分人繳納該項稅款之翌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退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