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海關緝私條例 第 47 條(申請復查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
  2. 海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之翌日起算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復查決定書;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3. 復查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之翌日起算十五日內送達受處分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 II 海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之翌日起算📌2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復查決定書;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延長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逾2個月。 III 復查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之翌日起算15日內送達受處分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