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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47申請復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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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
  2. 2.海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之翌日起算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復查決定書;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3. 3.復查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之翌日起算十五日內送達受處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關緝私條例第 47 條規定了申請復查的期限和程序。根據該條第一項,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處分,可以在收到處分書的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原處分海關以書面申請復查。根據第二項,海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的翌日起算二個月內作出復查決定,並作成復查決定書。如果需要延長審查期限,可以延長一次,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需要通知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根據第三項,復查決定書的正本應在決定的翌日起算十五日內送達給受處分人。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個人在 6 月 1 日收到海關的處分書,他可以在 6 月 2 日起算,有三十天的期限提出申請復查。海關應於接到申請書的翌日起算,最長在 8 月 1 日前作出復查決定。如果海關需要延長期限,最長可以延長到 10 月 1 日。復查決定書的正本應在決定的翌日起算十五日內送達給受處分人,即最晚在決定生效後的 15 天內送達。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3

(0620814 全文修正)

受處分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後十日內,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聲明異議。海關於收到異議書後,經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處分或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為無理由者,維持原處分,並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

(0891222 修正)

受處分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   海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後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復查決定書;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受處分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復查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受處分人。

立法理由一、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並使徵納雙方易於遵行起見,乃參照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一項,將提起訴願先行程序「聲明異議」之用語,改為「申請復查」,期與內地稅之規定一致。   二、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查決定書、商標法之異議審定書及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修正為海關應將復查決定作成復查決定書,並另移列為第二項;又為維護受處分人之權益,參酌稅捐稅徵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明定海關作成復查決定之期間,以資明確。   三、增訂第三項,將原條文末段酌作文字修正及移列。

(1020531 修正)

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   海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之翌日起算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復查決定書;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復查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之翌日起算十五日內送達受處分人。

立法理由為期不服依本條例處分案件申請復查、復查決定及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期間起算時點明確,修正各項有關上開期間之起算時點為收到處分書、復查申請書及復查決定之翌日。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送達名詞
(0620814 全文修正)

受處分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後十日內,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聲明異議。海關於收到異議書後,經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處分或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為無理由者,維持原處分,並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

(0891222 修正)

一、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並使徵納雙方易於遵行起見,乃參照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一項,將提起訴願先行程序「聲明異議」之用語,改為「申請復查」,期與內地稅之規定一致。   二、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查決定書、商標法之異議審定書及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修正為海關應將復查決定作成復查決定書,並另移列為第二項;又為維護受處分人之權益,參酌稅捐稅徵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明定海關作成復查決定之期間,以資明確。   三、增訂第三項,將原條文末段酌作文字修正及移列。

(1020531 修正)

為期不服依本條例處分案件申請復查、復查決定及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期間起算時點明確,修正各項有關上開期間之起算時點為收到處分書、復查申請書及復查決定之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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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緝私條例第 47 條規定:「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緝私條例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關緝私條例第 4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