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 46 條(應製處分書送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但裁處沒入貨物或物品之所有人不明者,其送達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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