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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46應製處分書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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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但裁處沒入貨物或物品之所有人不明者,其送達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規定,海關在處理緝私案件時應製作處分書並送達給被處分的人。然而,如果沒有找到沒入貨物或物品的所有人,則可以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報紙的方式代替送達。 根據此法條,海關在對緝私案件進行處理時,必須向被處分人製作處分書並送達,以確保被處分人能夠及時知曉自己的處分情況。然而,如果海關無法找到貨物或物品的所有人,例如所有人不明或不知道其去向,則可以透過公告或刊登在政府公報或新聞報紙上的方式,取代正式的送達程序。 参考资料: - 海關緝私條例(最新修正日期:2017年01月26日) - 行政執行及訴願法(最新修正日期:2021年12月29日) - 相關司法院判例或判決書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620814 全文修正)

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制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   前項處分書之送達方法,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1020531 修正)

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但裁處沒入貨物或物品之所有人不明者,其送達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之制作修正為製作,以符法制用語。   二、本條例有關處分書之送達方法,應依行政程序法總則章第十一節送達之相關規定辦理,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規定。

  • 送達名詞
  • 沒入名詞
(0620814 全文修正)

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制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   前項處分書之送達方法,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1020531 修正)

一、第一項之制作修正為製作,以符法制用語。   二、本條例有關處分書之送達方法,應依行政程序法總則章第十一節送達之相關規定辦理,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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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緝私條例第 46 條規定:「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但裁處沒入貨物或物品之所有人不明者,其送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緝私條例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關緝私條例第 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