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 46 條(應製處分書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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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規定,海關在處理緝私案件時應製作處分書並送達給被處分的人。然而,如果沒有找到沒入貨物或物品的所有人,則可以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報紙的方式代替送達。 根據此法條,海關在對緝私案件進行處理時,必須向被處分人製作處分書並送達,以確保被處分人能夠及時知曉自己的處分情況。然而,如果海關無法找到貨物或物品的所有人,例如所有人不明或不知道其去向,則可以透過公告或刊登在政府公報或新聞報紙上的方式,取代正式的送達程序。 参考资料: - 海關緝私條例(最新修正日期:2017年01月26日) - 行政執行及訴願法(最新修正日期:2021年12月29日) - 相關司法院判例或判決書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620814 全文修正)
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制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 前項處分書之送達方法,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1020531 修正)
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但裁處沒入貨物或物品之所有人不明者,其送達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之制作修正為製作,以符法制用語。 二、本條例有關處分書之送達方法,應依行政程序法總則章第十一節送達之相關規定辦理,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規定。
- 送達名詞
- 沒入名詞
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制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 前項處分書之送達方法,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一、第一項之制作修正為製作,以符法制用語。 二、本條例有關處分書之送達方法,應依行政程序法總則章第十一節送達之相關規定辦理,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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