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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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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第 45-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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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裁處
沒入
之貨物或物品,須為適當處理而其費用逾財政部公告之一定金額者,由海關命受處分人負擔全額費用。
前項費用之
追繳
、救濟、保全及執行程序,準用
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
及關稅法
第九條
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命負擔全額費用之處分,應於支付處理費用之日起五年內為之。但貨物或物品於沒入處分確定前已支付處理費用者,自沒入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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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查緝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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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扣押 §1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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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處分程序 §46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執行 §50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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