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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第 49-1 條(得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1. 1.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假處分,並免提擔保。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
  2. 2.關稅法第九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於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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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 49-1 條,當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時,海關可聲請法院進行假扣押或假處分,並且免除提供擔保的要求。如果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海關應在該情況下聲請撤銷或免除假扣押或假處分。 根據該條例第二項,關稅法第九條及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在對依該條例處罰的情況下適用。 舉例來說,當海關懷疑某人涉嫌走私或違反海關規定,並要求對其財物進行扣押或處分時,如果該人拒絕提供擔保或未提供合適的擔保,海關可以向法院申請進行假扣押或假處分,以防止其隱匿或轉移財產以逃避執行。然而,如果該人已提供相當的財產保證,則海關應該聲請撤銷或免除假扣押或假處分的要求。 參考資料: - 海關緝私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20001) - 關稅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P0040001) - 相關法令及判例依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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