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 49-1 條(得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
- 關稅法第九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於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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