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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第 50 條(保證金抵付或抵押物變價取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條例處分確定案件,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未將稅款及罰鍰繳納者,得以保證金抵付或就扣押物擔保品變價取償。有餘發還,不足追徵
  2. 前項變價,應以拍賣方式為之,並應於拍賣五日前通知受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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