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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海關緝私條例 第 51 條(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未依前條規定繳納稅款及罰鍰而無保證金抵付,亦無扣押物擔保品足以變價取償,或抵付、變價取償尚有不足者,移送強制執行;海關並得停止受處分人在任何口岸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至稅款及罰鍰繳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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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51條的規定,如果未依前條規定繳納稅款及罰鍰,且沒有保證金、扣押物或擔保品足以支付或抵償,或者支付或抵償的金額不足,海關就可以將案件移送給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同時,海關還可以停止被處分人在任何口岸報運貨物進口或出口,直到稅款和罰鍰繳清為止。 關於這一條的相關案例或裁判書,根據提供的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的案例或裁判書與該條規定的關聯。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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