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 51 條(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依前條規定繳納稅款及罰鍰而無保證金抵付,亦無扣押物或擔保品足以變價取償,或抵付、變價取償尚有不足者,移送強制執行;海關並得停止受處分人在任何口岸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至稅款及罰鍰繳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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