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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海關緝私條例第52條的內容。
進出口之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之服務人員欠繳各項進口稅捐或罰鍰而無保證或其他擔保足以取償者,海關得停止該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在任何口岸結關出口,至取得清繳保證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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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原法僅因服務人員單純之欠稅及罰鍰等義務,即禁止與該義務不相干之服務人員任職之運輸工具結關出口,亦即海關所欲達成執行欠稅及罰鍰之目的,與所採取禁止運輸工具結關出口之手段,並不具備正當合理之關聯,顯然違背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三、本條規定迄今逾四十年,時空環境已有所變遷,且目前依行政執行法已有專責有效之行政執行機關,故上開不合時宜且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條文,自有檢討之必要,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進出口之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之服務人員欠繳各項進口稅捐或罰鍰而無保證或其他擔保足以取償者,海關得停止該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在任何口岸結關出口,至取得清繳保證之日止。
一、本條刪除。 二、原法僅因服務人員單純之欠稅及罰鍰等義務,即禁止與該義務不相干之服務人員任職之運輸工具結關出口,亦即海關所欲達成執行欠稅及罰鍰之目的,與所採取禁止運輸工具結關出口之手段,並不具備正當合理之關聯,顯然違背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三、本條規定迄今逾四十年,時空環境已有所變遷,且目前依行政執行法已有專責有效之行政執行機關,故上開不合時宜且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條文,自有檢討之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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