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海關緝私條例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沒入處分確定後,受處分人得依法繳納稅捐,申請依核定貨價備款購回下列貨物或物品: 一、准許進口或出口者。 二、經管制進口或出口貨價在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者。但體積過巨或易於損壞變質,或其他不易拍賣或處理者,得不受貨價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之限制。
  2. 違禁物品或禁止進口或出口貨物,不適用前項規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海關緝私條例 第53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