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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沒入處分確定後,受處分人得依法繳納稅捐,申請依核定貨價備款購回下列貨物或物品: 一、准許進口或出口者。 二、經管制進口或出口貨價在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者。但體積過巨或易於損壞變質,或其他不易拍賣或處理者,得不受貨價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之限制。
  2. 違禁物品或禁止進口或出口貨物,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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