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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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53條,沒入處分確定後,受處分人可以依法繳納稅捐,申請依核定貨價備款購回准許進口或出口的貨物或物品。這項規定的限制是貨價應在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但如果貨物體積過大、容易損壞變質,或者其他不易拍賣或處理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貨價四十五萬元以下的限制。然而,違禁物品或禁止進口或出口的貨物則不適用此規定。 就法條的範例而言,其中提到原告申請備價購回的爭議物品是准許進口的乾鹿茸,並且符合規定,因為它不屬於違禁物品或禁止進口或出口貨物,且原告已經取得紐西蘭政府的檢疫合格證書和台灣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的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而被告也承認鹿茸有治療虛損等症的功效。然而,被告不准原告的申請,並援引行政院衛生署的建議函件來否決申請,此行為違反了相關法條的規定。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620814 全文修正)
沒入處分確定後,受處分人得依法繳納稅捐,申請依核定貨價備款購回左列貨物或物品。 一、准許進出口者。 二、經管制進出口貨價在五萬元以下者。但體積過巨或易於損壞變質,或其他不易拍賣或處理者,得不受貨價五萬元以下之限制。 違禁品或禁止進出口貨物,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0721213 修正)
沒入處分確定後,受處分人得依法繳納稅捐,申請依核定貨價備款購回左列貨物或物品: 一、准許進口或出口者。 二、經管制進口或出口貨價在十五萬元以下者。但體積過巨或易於損壞變質,或其他不易拍賣或處理者,得不受貨價十五萬元以下之限制。 違禁物品或禁止進口或出口貨物,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查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對經管制進口或出口貨物在五萬元以下者,得由原主申請備款購回之規定,係於六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現因國際物價普遍上漲,該限額已不切實際,爰將備款購回之貨價限額提高為十五萬元,以利私貨之簡易處理。 二、酌作文字修正。
(1070413 修正)
沒入處分確定後,受處分人得依法繳納稅捐,申請依核定貨價備款購回下列貨物或物品: 一、准許進口或出口者。 二、經管制進口或出口貨價在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者。但體積過巨或易於損壞變質,或其他不易拍賣或處理者,得不受貨價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之限制。 違禁物品或禁止進口或出口貨物,不適用前項規定。
立法理由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貨幣單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將「元」改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 沒入名詞
- 核定名詞
- 拍賣名詞
- 違禁物名詞
沒入處分確定後,受處分人得依法繳納稅捐,申請依核定貨價備款購回左列貨物或物品。 一、准許進出口者。 二、經管制進出口貨價在五萬元以下者。但體積過巨或易於損壞變質,或其他不易拍賣或處理者,得不受貨價五萬元以下之限制。 違禁品或禁止進出口貨物,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查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對經管制進口或出口貨物在五萬元以下者,得由原主申請備款購回之規定,係於六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現因國際物價普遍上漲,該限額已不切實際,爰將備款購回之貨價限額提高為十五萬元,以利私貨之簡易處理。 二、酌作文字修正。
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貨幣單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將「元」改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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