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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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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第 5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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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入
處分確定後,受處分人得依法繳納稅捐,申請依
核定
貨價備款購回下列貨物或物品: 一、准許進口或出口者。 二、經管制進口或出口貨價在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者。但體積過巨或易於損壞變質,或其他不易
拍賣
或處理者,得不受貨價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之限制。
違禁物
品或禁止進口或出口貨物,不適用前項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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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查緝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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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扣押 §1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2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處分程序 §46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執行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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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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