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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海關緝私條例 第 45-3 條

  1. 1.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因報單申報錯誤而有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定情事者,於海關、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進行調查前,主動申請更正,經海關准予更正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於更正範圍內免予處罰: 一、貨物放行前: (一)經海關核定免驗貨物。 (二)經海關核定應驗貨物且未涉及逃避管制者,於向海關補送報單及有關文件前申請更正。但未於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知之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者,不適用之。 二、貨物放行後,未經海關通知實施事後稽
  2. 2.屬前項情形,而有其他本條例所定應予處罰情事之行為人,於海關、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進行調查前,向各該機關主動陳報並提供違法事證,因而查獲並確定其違法行為者,於陳報範圍內免予處罰。
  3. 3.依前二項規定主動更正或陳報者,如有應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款原繳納期間屆滿、核定免稅或沖退稅之翌日起算至補繳之日止,按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核定免稅或沖退稅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始得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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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關緝私條例第 45-3 條共分為三個項目: 1. 第一項規定了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因報單申報錯誤而符合特定情況時,可以在接受檢舉或調查前主動申請更正,並在更正範圍內免予處罰。具體情況如下: - 在貨物放行前,符合以下情況之一: - 海關核定免驗該貨物。 - 該貨物應經海關驗貨,且未涉及逃避管制情況,且在接獲海關核定通知的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向海關補交報單及相關文件進行更正。如果未能在該期限內補交,則不適用免予處罰。 - 在貨物放行後,且未經海關通知實施事後稽核。 2. 第二項規定了如果不符合前述情況,但是行為人在接受檢舉或調查前主動陳報並提供違法事證,並在陳報範圍內被查獲並確定其違法行為,則可以在該範圍內免予處罰。 3. 第三項規定了依照前兩項主動更正或陳報的行為人,如果需要補繳稅款,則應該在稅款原繳納期間屆滿、核定免稅或沖退稅的翌日起算至補繳的日子,按照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方可免予處罰。 根據以上解釋,海關緝私條例第 45-3 條規定了在特定情況下主動更正或陳報違法行為的行為人可以免予處罰,但需要符合該條中所規定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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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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