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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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的規定,報運貨物進口時,如果有以下情事之一,根據情節輕重,可以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五倍以下的罰鍰,或者沒入或併沒入相關貨物: 1. 虛報所運貨物的名稱、數量或重量。 2. 虛報所運貨物的品質、價值或規格。 3. 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的發票或憑證。 4. 其他違法行為。 同樣地,報運貨物出口時,如果有上述情事之一,可以處以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以沒入相關貨物。如果有違反前述情事而涉及逃避管制,根據前一條及第三條的規定處罰。 此外,如果海關沖退進口原料稅捐的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時有第一項所列情事之一者,可以處以溢沖退稅額五倍以下的罰鍰,並且可以沒入相關貨物。 範例: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的規定,在進口報單中虛報貨物的數量,將被視為違法行為。如果某進口商報運進口貨物時在數量方面虛報,情節輕重可處以相應的罰鍰,或者沒入或併沒入相關貨物。
相關函釋 10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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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運貨物進口經驗明來貨與原申報不符涉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而嚴重影響政經等得沒入之
- 67年修正增列第37條第3項規定之理由
- 法律字第 106035097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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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階段申報D8及D2報單而於後階段(D2)始發覺違章應足認單一之概括犯意宜論屬一行為
立法沿革 5 版
(0620814 全文修正)
報運貨物進口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 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 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 四、其他違法之行為。 報運貨物出口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沖退進口原料稅捐之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以溢額沖退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0670519 修正)
報運貨物進口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 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 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 四、其他違法行為。 報運貨物出口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論處。 沖退進口原料稅捐之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以溢額沖退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罰鍰因屬必罰,而沒入僅為得罰,於若干場合確係國外廠商發貨錯誤所致,並非故意偽報,於是受處分人主張來貨非其所需,因而請求改予沒入貨物免處罰鍰者,據查受處分人所稱雖可採信,情節亦多輕微(如臺灣IBM公司於六十三年一月五日自臺北關報運進口資料處理機器零件一批,其實到數量比原申報多出兩個,漏稅額僅新臺幣三0四),惟因格於規定,海關不得不對之科處罰鍰。為兼顧此類事實,爰予修正使海關得視情節輕重處以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報運貨物進出口,如以虛報名稱、品質、規格或其他違法行為,企圖逃避管制,但未虛報完稅價格或離岸價格時,因無漏稅額,致無法依第一、二項處以罰鍰,且此等情節多較嚴重,爰增列第三項,將逃避管制情事依第三十六條辦理以免造成漏洞。 四、現行第三項遞改為第四項。 五、加重處罰,以資嚇阻。
(0721213 修正)
報運貨物進口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 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 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 四、其他違法行為。 報運貨物出口,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論處。 沖退進口原料稅捐之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以溢額沖退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均未修正。 二、提高第二項之罰鍰數額,理由同第二十三條修正說明。
(0931224 修正)
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 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 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 四、其他違法行為。 報運貨物出口,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論處。 沖退進口原料稅捐之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以溢額沖退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二項係採定額罰鍰。為因應時代變遷,加強遏阻不法物品如贓車等,以虛報方式出口,爰取消其罰鍰下限,提高其罰鍰上限至一百萬元。
(1070413 修正)
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所漏進口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 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 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 四、其他違法行為。 報運貨物出口,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處罰。 沖退進口原料稅捐之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以溢沖退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立法理由一、鑑於個案違章情節輕重不一,為能酌情妥適處罰,以符比例原則,爰修正原第一項及第四項法定罰鍰最低倍數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原第二項貨幣單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將「元」改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 罰鍰名詞
- 沒入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海關緝私條例 第 36 條條文
報運貨物進口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 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 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 四、其他違法之行為。 報運貨物出口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沖退進口原料稅捐之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以溢額沖退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一、第一項罰鍰因屬必罰,而沒入僅為得罰,於若干場合確係國外廠商發貨錯誤所致,並非故意偽報,於是受處分人主張來貨非其所需,因而請求改予沒入貨物免處罰鍰者,據查受處分人所稱雖可採信,情節亦多輕微(如臺灣IBM公司於六十三年一月五日自臺北關報運進口資料處理機器零件一批,其實到數量比原申報多出兩個,漏稅額僅新臺幣三0四),惟因格於規定,海關不得不對之科處罰鍰。為兼顧此類事實,爰予修正使海關得視情節輕重處以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報運貨物進出口,如以虛報名稱、品質、規格或其他違法行為,企圖逃避管制,但未虛報完稅價格或離岸價格時,因無漏稅額,致無法依第一、二項處以罰鍰,且此等情節多較嚴重,爰增列第三項,將逃避管制情事依第三十六條辦理以免造成漏洞。 四、現行第三項遞改為第四項。 五、加重處罰,以資嚇阻。
一、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均未修正。 二、提高第二項之罰鍰數額,理由同第二十三條修正說明。
原條文第二項係採定額罰鍰。為因應時代變遷,加強遏阻不法物品如贓車等,以虛報方式出口,爰取消其罰鍰下限,提高其罰鍰上限至一百萬元。
一、鑑於個案違章情節輕重不一,為能酌情妥適處罰,以符比例原則,爰修正原第一項及第四項法定罰鍰最低倍數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原第二項貨幣單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將「元」改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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