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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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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所漏進口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 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 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 四、其他違法行為。
  2. 2.報運貨物出口,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3. 3.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處罰。
  4. 4.沖退進口原料稅捐之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以溢沖退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的規定,報運貨物進口時,如果有以下情事之一,根據情節輕重,可以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五倍以下的罰鍰,或者沒入或併沒入相關貨物: 1. 虛報所運貨物的名稱、數量或重量。 2. 虛報所運貨物的品質、價值或規格。 3. 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的發票或憑證。 4. 其他違法行為。 同樣地,報運貨物出口時,如果有上述情事之一,可以處以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以沒入相關貨物。如果有違反前述情事而涉及逃避管制,根據前一條及第三條的規定處罰。 此外,如果海關沖退進口原料稅捐的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時有第一項所列情事之一者,可以處以溢沖退稅額五倍以下的罰鍰,並且可以沒入相關貨物。 範例: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的規定,在進口報單中虛報貨物的數量,將被視為違法行為。如果某進口商報運進口貨物時在數量方面虛報,情節輕重可處以相應的罰鍰,或者沒入或併沒入相關貨物。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5

(0620814 全文修正)

報運貨物進口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   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   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   四、其他違法之行為。   報運貨物出口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沖退進口原料稅捐之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以溢額沖退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0670519 修正)

報運貨物進口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   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   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   四、其他違法行為。   報運貨物出口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論處。   沖退進口原料稅捐之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以溢額沖退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罰鍰因屬必罰,而沒入僅為得罰,於若干場合確係國外廠商發貨錯誤所致,並非故意偽報,於是受處分人主張來貨非其所需,因而請求改予沒入貨物免處罰鍰者,據查受處分人所稱雖可採信,情節亦多輕微(如臺灣IBM公司於六十三年一月五日自臺北關報運進口資料處理機器零件一批,其實到數量比原申報多出兩個,漏稅額僅新臺幣三0四),惟因格於規定,海關不得不對之科處罰鍰。為兼顧此類事實,爰予修正使海關得視情節輕重處以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報運貨物進出口,如以虛報名稱、品質、規格或其他違法行為,企圖逃避管制,但未虛報完稅價格或離岸價格時,因無漏稅額,致無法依第一、二項處以罰鍰,且此等情節多較嚴重,爰增列第三項,將逃避管制情事依第三十六條辦理以免造成漏洞。   四、現行第三項遞改為第四項。   五、加重處罰,以資嚇阻。

(0721213 修正)

報運貨物進口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   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   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   四、其他違法行為。   報運貨物出口,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論處。   沖退進口原料稅捐之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以溢額沖退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均未修正。   二、提高第二項之罰鍰數額,理由同第二十三條修正說明。

(0931224 修正)

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   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   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   四、其他違法行為。   報運貨物出口,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論處。   沖退進口原料稅捐之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以溢額沖退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二項係採定額罰鍰。為因應時代變遷,加強遏阻不法物品如贓車等,以虛報方式出口,爰取消其罰鍰下限,提高其罰鍰上限至一百萬元。

(1070413 修正)

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所漏進口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   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   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   四、其他違法行為。   報運貨物出口,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處罰。   沖退進口原料稅捐之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以溢沖退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立法理由一、鑑於個案違章情節輕重不一,為能酌情妥適處罰,以符比例原則,爰修正原第一項及第四項法定罰鍰最低倍數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原第二項貨幣單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將「元」改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0620814 全文修正)

報運貨物進口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   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   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   四、其他違法之行為。   報運貨物出口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沖退進口原料稅捐之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以溢額沖退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0670519 修正)

一、第一項罰鍰因屬必罰,而沒入僅為得罰,於若干場合確係國外廠商發貨錯誤所致,並非故意偽報,於是受處分人主張來貨非其所需,因而請求改予沒入貨物免處罰鍰者,據查受處分人所稱雖可採信,情節亦多輕微(如臺灣IBM公司於六十三年一月五日自臺北關報運進口資料處理機器零件一批,其實到數量比原申報多出兩個,漏稅額僅新臺幣三0四),惟因格於規定,海關不得不對之科處罰鍰。為兼顧此類事實,爰予修正使海關得視情節輕重處以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報運貨物進出口,如以虛報名稱、品質、規格或其他違法行為,企圖逃避管制,但未虛報完稅價格或離岸價格時,因無漏稅額,致無法依第一、二項處以罰鍰,且此等情節多較嚴重,爰增列第三項,將逃避管制情事依第三十六條辦理以免造成漏洞。   四、現行第三項遞改為第四項。   五、加重處罰,以資嚇阻。

(0721213 修正)

一、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均未修正。   二、提高第二項之罰鍰數額,理由同第二十三條修正說明。

(0931224 修正)

原條文第二項係採定額罰鍰。為因應時代變遷,加強遏阻不法物品如贓車等,以虛報方式出口,爰取消其罰鍰下限,提高其罰鍰上限至一百萬元。

(1070413 修正)

一、鑑於個案違章情節輕重不一,為能酌情妥適處罰,以符比例原則,爰修正原第一項及第四項法定罰鍰最低倍數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原第二項貨幣單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將「元」改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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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規定:「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所漏進口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