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 37 條
- 1.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所漏進口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 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 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 四、其他違法行為。
- 2.報運貨物出口,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 3.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處罰。
- 4.沖退進口原料稅捐之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以溢沖退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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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的規定,報運貨物進口時,如果有以下情事之一,根據情節輕重,可以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五倍以下的罰鍰,或者沒入或併沒入相關貨物: 1. 虛報所運貨物的名稱、數量或重量。 2. 虛報所運貨物的品質、價值或規格。 3. 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的發票或憑證。 4. 其他違法行為。 同樣地,報運貨物出口時,如果有上述情事之一,可以處以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以沒入相關貨物。如果有違反前述情事而涉及逃避管制,根據前一條及第三條的規定處罰。 此外,如果海關沖退進口原料稅捐的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時有第一項所列情事之一者,可以處以溢沖退稅額五倍以下的罰鍰,並且可以沒入相關貨物。 範例: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的規定,在進口報單中虛報貨物的數量,將被視為違法行為。如果某進口商報運進口貨物時在數量方面虛報,情節輕重可處以相應的罰鍰,或者沒入或併沒入相關貨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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