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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所漏進口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 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 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 四、其他違法行為。
  2. 報運貨物出口,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3. 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處罰。
  4. 沖退進口原料稅捐之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以溢沖退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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