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 38 條(得沒入郵遞之信函或包裹內貨物或物品情事)
郵遞之信函或包裹,內有應課關稅之貨物或管制物品,其封皮上未正確載明該項貨物或物品之品質、數額、重量、價值,亦未附有該項記載者,經查明有走私或逃避管制情事時,得沒入其貨物或物品,並通知進口收件人或出口寄件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8條,當郵遞的信函或包裹內有應課關稅的貨物或管制物品,但其封皮上未正確載明該貨物或物品的品質、數額、重量、價值,也未附有相關的記載時,如果被查明有走私或逃避管制的情事,海關可以沒入這些貨物或物品,並通知進口收件人或出口寄件人。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郵包內裝有應課關稅的商品,但郵包的封皮上沒有正確載明這些商品的相關資訊,也沒有附上相應的文件,且在調查中發現有走私或逃避管制的情事,根據這一條例,海關可以沒入這些商品,並通知進口收件人或出口寄件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