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 39 條(旅客行李得沒入情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旅客出入國境,攜帶應稅貨物或管制物品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沒入其貨物,並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論處。
- 旅客報運不隨身行李進口、出口,如有違法漏稅情事,依第三十七條論處。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海關緝私條例 第3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