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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第 39 條(旅客行李得沒入情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旅客出入國境,攜帶應稅貨物或管制物品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沒入其貨物,並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論處。
  2. 旅客報運不隨身行李進口、出口,如有違法漏稅情事,依第三十七條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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