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 39 條(旅客行李得沒入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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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該條例有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了旅客出入國境攜帶應稅貨物或管制物品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的情況下,海關可以沒入其貨物,並且根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予以論處。第二項規定了旅客報運不隨身行李進口或出口時,如果有違法漏稅的情況,則根據第三十七條進行處理。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可以舉出以下一個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適用範疇判決」,一位旅客在出境時未申報攜帶的管制物品,海關根據該條例第39條第一項的規定,沒入了該旅客的貨物。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的相關規定,海關有權對旅客攜帶的貨物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旅客沒有申報應稅貨物或管制物品、規避檢查,海關可以沒入他們的貨物。此外,如果旅客報運的不隨身行李存在違法漏稅的情況,海關也可以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因為資料中沒有提及第三十七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針對其進行更詳細的解釋。
相關函釋 10 則
- 院台廳行三字第 1100012656 號
- 攜帶超額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及新臺幣現鈔出入境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或申報不實者,依洗錢防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依洗錢防制法第12條向海關申報、由海關處以沒入或罰鍰處分之匯率換算及黃金、物品之核價方式
- 入境旅客攜帶進口稅率為零且非屬管制物品如涉及應課徵其他稅捐而未申報者則依各該稅法規定論處
- 外籍旅客攜帶已退還營業稅貨物出境後復又攜帶入境匿未申報應依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 法律字第 0960003606 號
- 法律字第 0960000121 號
- 旅客出入國境攜帶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如何議處釋疑
- 法律字第 0950022324 號
- 入境旅客攜帶澳(門)幣進口未申報者應依相關規定處理
立法沿革 2 版
(0620814 全文修正)
旅客出入國境攜帶行李,內有應稅貨物或管制物品而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論處。 旅客報運不隨身行李進口、出口,如有違法漏稅情事,依第三十七條論處。
(0670519 修正)
旅客出入國境,攜帶應稅貨物或管制物品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沒入其貨物,並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論處。 旅客報運不隨身行李進口、出口,如有違法漏稅情事,依第三十七條論處。
立法理由現行條文第一項因適用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結果,形成除沒入貨物外尚必須科處罰鍰,致使海關於執行時遭遇困擾,因出入境旅客之違法情節類多輕微,依法沒入私貨外再科處罰鍰,實嫌過重,而對短期入境之外籍或觀光旅客,如因執行罰鍰,不准其未繳清前出境,恐將引起國際糾紛,反之讓其出境,勢必無法執行,造成懸案,爰明定沒入貨物為必罰,遇情節重大者,始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併處罰鍰,俾利執行。
- 攜帶名詞
- 沒入名詞
-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十七條條文
- 海關緝私條例 第 36 條條文
- 海關緝私條例 第 37 條條文
旅客出入國境攜帶行李,內有應稅貨物或管制物品而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論處。 旅客報運不隨身行李進口、出口,如有違法漏稅情事,依第三十七條論處。
現行條文第一項因適用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結果,形成除沒入貨物外尚必須科處罰鍰,致使海關於執行時遭遇困擾,因出入境旅客之違法情節類多輕微,依法沒入私貨外再科處罰鍰,實嫌過重,而對短期入境之外籍或觀光旅客,如因執行罰鍰,不准其未繳清前出境,恐將引起國際糾紛,反之讓其出境,勢必無法執行,造成懸案,爰明定沒入貨物為必罰,遇情節重大者,始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併處罰鍰,俾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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