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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海關緝私條例 第 39 條(旅客行李得沒入情事)

  1. 1.旅客出入國境,攜帶應稅貨物或管制物品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沒入其貨物,並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論處。
  2. 2.旅客報運不隨身行李進口、出口,如有違法漏稅情事,依第三十七條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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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該條例有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了旅客出入國境攜帶應稅貨物或管制物品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的情況下,海關可以沒入其貨物,並且根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予以論處。第二項規定了旅客報運不隨身行李進口或出口時,如果有違法漏稅的情況,則根據第三十七條進行處理。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可以舉出以下一個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適用範疇判決」,一位旅客在出境時未申報攜帶的管制物品,海關根據該條例第39條第一項的規定,沒入了該旅客的貨物。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的相關規定,海關有權對旅客攜帶的貨物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旅客沒有申報應稅貨物或管制物品、規避檢查,海關可以沒入他們的貨物。此外,如果旅客報運的不隨身行李存在違法漏稅的情況,海關也可以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因為資料中沒有提及第三十七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針對其進行更詳細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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