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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旅客出入國境攜帶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如何議處釋疑

會議日期 95 年 08 月 22 日

要旨

旅客出入國境攜帶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如何議處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所報旅客出入國境攜帶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案件,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第1項,或第39條之1規定議處一案。說明:二、旅客入境攜帶關稅法第15條第2款之物品,及旅客出境攜帶屬懲治走私條例「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乙項管制出口物品(編者註:現行「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業已刪除乙項管制出口物品),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第1項規定論處。至旅客出境攜帶「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以外之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物品,依法律保留原則,尚難依該條例第39條之1規定處罰。(財政部95/08/22台財關字第095003834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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