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 39-1 條,如果報運的進出口貨物是侵犯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的非真品平行輸入,可以處以貨價三倍以下的罰款並且沒收貨物。不過,如果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則要根據該特別規定處理。 這個條文主要是針對進出口貨物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特別是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的侵犯行為。如果貨物被判定為侵權貨物,就可以處以罰款,並且貨物可能會被沒收。然而,如果其他法律對於這種情況有特別規定,就必須按照該特別規定處理。 例如,如果報運的貨物是假冒奢侈品牌商標的平行進口商品,根據這個條文,海關可以處以相應罰款並沒收貨物。 注意:以上回答是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來進行解釋的,仍需參考正式的法律文件以獲取準確和全面的理解。
報運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並沒入其貨物。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打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不法行為,強化邊境管制措施,全面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貨物之進出口案件,就報運進出口貨物,及郵遞或旅客攜帶之進出口貨物,有侵害智慧財產權者,特予明定並加重其處罰,以利海關執行,並有效遏阻各項不法情事,爰增訂本條。
報運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並沒入其貨物。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鑑於個案違章情節輕重不一,為能酌情妥適處罰,以符比例原則,爰刪除法定罰鍰最低倍數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打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不法行為,強化邊境管制措施,全面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貨物之進出口案件,就報運進出口貨物,及郵遞或旅客攜帶之進出口貨物,有侵害智慧財產權者,特予明定並加重其處罰,以利海關執行,並有效遏阻各項不法情事,爰增訂本條。
鑑於個案違章情節輕重不一,為能酌情妥適處罰,以符比例原則,爰刪除法定罰鍰最低倍數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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