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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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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國外寄遞或攜帶入境或在國內持有,經國外發貨廠商簽字,可供填寫作為進口貨物發票之預留空白文件者,處持有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0條,若有人持有由國外寄遞或攜帶入境或在國內持有,且經國外發貨廠商簽字,可供填寫作為進口貨物發票之預留空白文件者,將會受到處罰。持有人可能面臨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款,而且文件也會被沒收。 依據法律資料,例如《海關緝私條例》,此條例主要針對私運貨物進出口的相關行為進行規範。根據案件中提供的上訴資料,被告涉嫌私運貨物進口,被判處罰鍰和沒入涉案貨物。此外,根據解釋意旨和先前的司法判決,解釋了相關法條的適用範圍和違法行為的責任。然而,在問題中沒有提到第40條具體內容的來源和相關案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和範例。

立法沿革 4

(0620814 全文修正)

由外國寄遞、攜帶或在國內持有,業經外國發貨廠商簽字,可供填寫作為進口貨物發票之預留空白文件者,處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文件。

(0670519 修正)

由國外寄遞或攜帶入境或在國內持有,經國外發貨廠商簽字,可供填寫作為進口貨物發票之預留空白文件者,處持有人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文件。

立法理由一、修正文字。   二、現行條文科處罰鍰對象既非限於持有人,則於寄遞場合,既無法處罰國外之寄件人,勢必以國內收件人為對象,如此則易使本條形成不肖份子陷害他人之工具。爰參照第三十八條立法意旨,僅沒入該空白文件,惟對持有人則仍維持罰鍰之處分。

(0721213 修正)

由國外寄遞或攜帶入境或在國內持有,經國外發貨廠商簽字,可供填寫作為進口貨物發票之預留空白文件者,處持有人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文件。

立法理由提高罰鍰數額,理由同第二十三條修正說明。

(1070413 修正)

由國外寄遞或攜帶入境或在國內持有,經國外發貨廠商簽字,可供填寫作為進口貨物發票之預留空白文件者,處持有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文件。

立法理由修正貨幣單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將「元」改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

  • 攜帶名詞
  • 持有名詞
  • 罰鍰名詞
  • 沒入名詞
(0620814 全文修正)

由外國寄遞、攜帶或在國內持有,業經外國發貨廠商簽字,可供填寫作為進口貨物發票之預留空白文件者,處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文件。

(0670519 修正)

一、修正文字。   二、現行條文科處罰鍰對象既非限於持有人,則於寄遞場合,既無法處罰國外之寄件人,勢必以國內收件人為對象,如此則易使本條形成不肖份子陷害他人之工具。爰參照第三十八條立法意旨,僅沒入該空白文件,惟對持有人則仍維持罰鍰之處分。

(0721213 修正)

提高罰鍰數額,理由同第二十三條修正說明。

(1070413 修正)

修正貨幣單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將「元」改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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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緝私條例第 40 條規定:「由國外寄遞或攜帶入境或在國內持有,經國外發貨廠商簽字,可供填寫作為進口貨物發票之預留空白文件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緝私條例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關緝私條例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