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 40 條
由國外寄遞或攜帶入境或在國內持有,經國外發貨廠商簽字,可供填寫作為進口貨物發票之預留空白文件者,處持有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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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0條,若有人持有由國外寄遞或攜帶入境或在國內持有,且經國外發貨廠商簽字,可供填寫作為進口貨物發票之預留空白文件者,將會受到處罰。持有人可能面臨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款,而且文件也會被沒收。 依據法律資料,例如《海關緝私條例》,此條例主要針對私運貨物進出口的相關行為進行規範。根據案件中提供的上訴資料,被告涉嫌私運貨物進口,被判處罰鍰和沒入涉案貨物。此外,根據解釋意旨和先前的司法判決,解釋了相關法條的適用範圍和違法行為的責任。然而,在問題中沒有提到第40條具體內容的來源和相關案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和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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