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0條,若有人持有由國外寄遞或攜帶入境或在國內持有,且經國外發貨廠商簽字,可供填寫作為進口貨物發票之預留空白文件者,將會受到處罰。持有人可能面臨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款,而且文件也會被沒收。 依據法律資料,例如《海關緝私條例》,此條例主要針對私運貨物進出口的相關行為進行規範。根據案件中提供的上訴資料,被告涉嫌私運貨物進口,被判處罰鍰和沒入涉案貨物。此外,根據解釋意旨和先前的司法判決,解釋了相關法條的適用範圍和違法行為的責任。然而,在問題中沒有提到第40條具體內容的來源和相關案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和範例。
由外國寄遞、攜帶或在國內持有,業經外國發貨廠商簽字,可供填寫作為進口貨物發票之預留空白文件者,處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文件。
由國外寄遞或攜帶入境或在國內持有,經國外發貨廠商簽字,可供填寫作為進口貨物發票之預留空白文件者,處持有人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文件。
立法理由一、修正文字。 二、現行條文科處罰鍰對象既非限於持有人,則於寄遞場合,既無法處罰國外之寄件人,勢必以國內收件人為對象,如此則易使本條形成不肖份子陷害他人之工具。爰參照第三十八條立法意旨,僅沒入該空白文件,惟對持有人則仍維持罰鍰之處分。
由國外寄遞或攜帶入境或在國內持有,經國外發貨廠商簽字,可供填寫作為進口貨物發票之預留空白文件者,處持有人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文件。
立法理由提高罰鍰數額,理由同第二十三條修正說明。
由國外寄遞或攜帶入境或在國內持有,經國外發貨廠商簽字,可供填寫作為進口貨物發票之預留空白文件者,處持有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文件。
立法理由修正貨幣單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將「元」改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
由外國寄遞、攜帶或在國內持有,業經外國發貨廠商簽字,可供填寫作為進口貨物發票之預留空白文件者,處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文件。
一、修正文字。 二、現行條文科處罰鍰對象既非限於持有人,則於寄遞場合,既無法處罰國外之寄件人,勢必以國內收件人為對象,如此則易使本條形成不肖份子陷害他人之工具。爰參照第三十八條立法意旨,僅沒入該空白文件,惟對持有人則仍維持罰鍰之處分。
提高罰鍰數額,理由同第二十三條修正說明。
修正貨幣單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將「元」改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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