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由國外寄遞或攜帶入境或在國內持有,經國外發貨廠商簽字,可供填寫作為進口貨物發票之預留空白文件者,處持有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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