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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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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
  2. 2.起卸、裝運、收受、藏匿、收買或代銷私運貨物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鍰;其招僱或引誘他人為之者,亦同。
  3. 3.前二項私運貨物沒入之。
  4. 4.不知為私運貨物而有起卸、裝運、收受、貯藏、購買或代銷之行為,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免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的規定,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將被處以貨物價值三倍以下的罰款。而對於從事起卸、裝運、收受、藏匿、收買或代銷私運貨物的人,將被處以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的罰款;招僱或引誘他人從事此類行為的人也將受到同樣的處罰。根據該條例第3項的規定,前兩項私運貨物的人將面臨貨物沒收的處罰。而如果一個人正在進行起卸、裝運、收受、貯藏、購買或代銷行為,並且他們不知道這是私運貨物的情況,且經海關查明後確定屬實,則免於處罰。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判字第二六五號判決,案件涉及私運貨物進口的行為,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對於私運貨物進口的行為,可以處以貨物價值一倍至三倍的罰款。此判決還指出,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了私運貨物沒入的處罰措施。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二八八號判決,本案涉及私運貨物進口的行為,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對於起卸、裝運、收受、藏匿、收買或代銷私運貨物的行為,可以處以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對於招僱或引誘他人從事這類行為的人,也將受到同樣的處罰。 以上兩個判決範例說明了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的規定,針對私運貨物進口的行為,可能會處以不同程度的罰款。判決還提到了該條例的第3項規定,即私運貨物沒入的情況。這些判決顯示了法院在解釋和運用該法規時的觀點。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3

(0620814 全文修正)

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起卸、裝運、收受、藏匿、收買或代銷私運貨物者,處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招僱或引誘他人為之者,亦同。   前二項私運貨物沒入之。   不知為私運貨物而有起卸、裝運、收受、貯藏、購買或代銷之行為,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免罰。

(0721213 修正)

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起卸、裝運、收受、藏匿、收買或代銷私運貨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鍰;其招僱或引誘他人為之者,亦同。   前二項私運貨物沒入之。   不知為私運貨物而有起卸、裝運、收受、貯藏、購買或代銷之行為,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免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均未修正。   二、查走私行為之得逞,私梟固應處罰;惟起卸、裝運、收受、藏匿、收買或代銷私運貨物者,亦不無助桀為虐之嫌,爰提高其罰鍰數額,藉收截止走私之效。

(1070413 修正)

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   起卸、裝運、收受、藏匿、收買或代銷私運貨物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鍰;其招僱或引誘他人為之者,亦同。   前二項私運貨物沒入之。   不知為私運貨物而有起卸、裝運、收受、貯藏、購買或代銷之行為,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免罰。

立法理由一、鑑於個案違章情節輕重不一,為能酌情妥適處罰,以符比例原則,爰刪除原第一項法定罰鍰最低倍數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原第二項貨幣單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將「元」改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   三、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 罰鍰名詞
  • 沒入名詞
(0620814 全文修正)

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起卸、裝運、收受、藏匿、收買或代銷私運貨物者,處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招僱或引誘他人為之者,亦同。   前二項私運貨物沒入之。   不知為私運貨物而有起卸、裝運、收受、貯藏、購買或代銷之行為,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免罰。

(0721213 修正)

一、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均未修正。   二、查走私行為之得逞,私梟固應處罰;惟起卸、裝運、收受、藏匿、收買或代銷私運貨物者,亦不無助桀為虐之嫌,爰提高其罰鍰數額,藉收截止走私之效。

(1070413 修正)

一、鑑於個案違章情節輕重不一,為能酌情妥適處罰,以符比例原則,爰刪除原第一項法定罰鍰最低倍數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原第二項貨幣單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將「元」改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   三、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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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緝私條例第 36 條規定:「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起卸、裝運、收受、藏匿、收買或代銷私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緝私條例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關緝私條例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