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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
  2. 起卸、裝運、收受、藏匿、收買或代銷私運貨物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鍰;其招僱或引誘他人為之者,亦同。
  3. 前二項私運貨物沒入之。
  4. 不知為私運貨物而有起卸、裝運、收受、貯藏、購買或代銷之行為,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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