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海關緝私條例 第 35 條

進出口貨物、通運貨物、轉運貨物、保稅貨物、郵包、行李或貨櫃存放於船舶、航空器、車輛、其他運輸工具或其他處所,而在海關監管下或經海關加封、下鎖,有擅行改裝、移動、搬運、塗改標誌號碼或拆封、開鎖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加倍處罰。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如果進出口貨物、通運貨物、轉運貨物、保稅貨物、郵包、行李或貨櫃存放於船舶、航空器、車輛、其他運輸工具或其他處所,在海關監管下或經海關加封、下鎖,有擅行改裝、移動、搬運、塗改標誌號碼或拆封、開鎖的行為,將被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鍰,並要求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改正;若未在期限內改正,則可以按次進一步處罰;如果情節嚴重,還可以加倍處罰。 這條法規是針對在海關監管下或經海關加封、下鎖的貨物進行改裝、移動、搬運、塗改標誌號碼或拆封、開鎖等行為進行規定和罰則的。舉例來說,如果某個進口貨物在海關審查後加封、下鎖,但被發現在運輸過程中被擅自改裝或拆封,則根據這個條例,相關人士可能要被處以適當的罰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