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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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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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230601 制定)
海關現行規章,與本條例牴觸者無效。
(0620814 全文修正)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未向海關繳驗出口艙口單或載貨清單,並未經海關核准結關出口,而擅離口岸者,處船長或管領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0721213 修正)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未向海關繳驗出口艙口單或載貨清單,並未經海關核准結關出口,而擅離口岸者,處船長或管領人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提高罰鍰數額,理由同第二十三條修正說明。
(1070413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鑑於本條違章情節屬違反運輸工具之管理規範,關稅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八十一條訂有相關管理規定,如有違反則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處罰,為避免重複規範,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30601 制定)
海關現行規章,與本條例牴觸者無效。
(0620814 全文修正)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未向海關繳驗出口艙口單或載貨清單,並未經海關核准結關出口,而擅離口岸者,處船長或管領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0721213 修正)
提高罰鍰數額,理由同第二十三條修正說明。
(1070413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鑑於本條違章情節屬違反運輸工具之管理規範,關稅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八十一條訂有相關管理規定,如有違反則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處罰,為避免重複規範,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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