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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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問題所提到的海關緝私條例第33條,根據提供的內容中並未提及該條款的具體內容或相關案例,因此無法就此條款進行釋義或提供相關資料。從提供的上訴人主張與原判決中可知,該條款可能與「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行為有關,但無法確定其詳細內容及解釋。
立法沿革 4 版
(0230601 制定)
依前二條聲明不服案件,如聲明人有逃亡之虞,或執行顯有困難時,其處分為罰金者,得令聲明人提出保證金,由海關稅務司暫行保管,保證金數額,由稅務司依照案情酌定之,處分為沒收者,稅務司得扣留關係船舶航空機車輛或貨物,其貨物易於腐壞者,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辦理。
(0620814 全文修正)
船用物料、船長所帶包件及船員自用不起岸物品未列單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船長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之。
(0721213 修正)
船用物料、船長所帶包件及船員自用不起岸物品,未列單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船長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之。
立法理由提高罰鍰數額,理由同第二十三條修正說明。
(1070413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鑑於本條違章情節屬違反運輸工具之管理規範,關稅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之二、第八十四條訂有相關管理規定,如有違反則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處罰,為避免重複規範,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依前二條聲明不服案件,如聲明人有逃亡之虞,或執行顯有困難時,其處分為罰金者,得令聲明人提出保證金,由海關稅務司暫行保管,保證金數額,由稅務司依照案情酌定之,處分為沒收者,稅務司得扣留關係船舶航空機車輛或貨物,其貨物易於腐壞者,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辦理。
船用物料、船長所帶包件及船員自用不起岸物品未列單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船長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之。
提高罰鍰數額,理由同第二十三條修正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鑑於本條違章情節屬違反運輸工具之管理規範,關稅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之二、第八十四條訂有相關管理規定,如有違反則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處罰,為避免重複規範,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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