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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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知道。
立法沿革 4 版
(0230601 制定)
對于前條關務署之決定不服者,得於接到決定書後二十日內,提起行政訴訟。
(0620814 全文修正)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所載貨物如較艙口單或載貨清單所列者有短少時,處船長或管領人五千元以下罰鍰。但經證明該項貨物確係在沿途口岸誤卸或在上貨口岸短裝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免罰。
(0721213 修正)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所載貨物如較艙口單或載貨清單所列者有短少時,處船長或管領人一萬元以下罰鍰。但經證明該項貨物確係在沿途口岸誤卸,或在上貨口岸短裝,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免罰。
立法理由提高罰鍰金額,理由同第二十三條修正說明。
(1070413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鑑於本條違章情節屬違反運輸工具之管理規範,關稅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五條訂有相關管理規定,如依相關規定辦理自無須處罰,有違反者則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處罰,為避免重複規範,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對于前條關務署之決定不服者,得於接到決定書後二十日內,提起行政訴訟。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所載貨物如較艙口單或載貨清單所列者有短少時,處船長或管領人五千元以下罰鍰。但經證明該項貨物確係在沿途口岸誤卸或在上貨口岸短裝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免罰。
提高罰鍰金額,理由同第二十三條修正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鑑於本條違章情節屬違反運輸工具之管理規範,關稅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五條訂有相關管理規定,如依相關規定辦理自無須處罰,有違反者則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處罰,為避免重複規範,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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