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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第 31-1 條(貨物與記載不符者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所載進口貨物或轉運本國其他港口之轉運貨物,經海關查明與艙口單、載貨清單、轉運艙單或運送契約文件所載不符者,沒入其貨物。但經證明確屬誤裝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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