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海關緝私條例 第 31 條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所載貨物,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經海關查明未具有貨物運送契約文件者,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處罰運輸業者;責任歸屬貨主者,處罰貨主;運輸業者與貨主共同為之者,分別處罰之: 一、未列入艙口單或載貨清單。 二、貨物由二包以上合成一件,而未在艙口單或載貨清單內註明。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1條,若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所載貨物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經海關查明未具有貨物運送契約文件,則運輸業者、貨主或兩者皆可能受到罰款處罰: 1. 貨物未列入艙口單或載貨清單。 2. 貨物由二個或以上包裝件合併為一件,但未在艙口單或載貨清單上註明。 例如,假設一艘船載運車輛,但其中一輛車並未在艙口單或載貨清單上列明,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1條,運輸業者、貨主或兩者均可能受到罰款處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