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 31 條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所載貨物,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經海關查明未具有貨物運送契約文件者,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處罰運輸業者;責任歸屬貨主者,處罰貨主;運輸業者與貨主共同為之者,分別處罰之: 一、未列入艙口單或載貨清單。 二、貨物由二包以上合成一件,而未在艙口單或載貨清單內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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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1條,若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所載貨物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經海關查明未具有貨物運送契約文件,則運輸業者、貨主或兩者皆可能受到罰款處罰: 1. 貨物未列入艙口單或載貨清單。 2. 貨物由二個或以上包裝件合併為一件,但未在艙口單或載貨清單上註明。 例如,假設一艘船載運車輛,但其中一輛車並未在艙口單或載貨清單上列明,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1條,運輸業者、貨主或兩者均可能受到罰款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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