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很抱歉,根據提供的資料,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有違犯本條例情事,而於事後發覺者,得追繳未納稅款,但以其情事發生後未滿三年者為限。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不依規定向海關繳驗艙口單或載貨清單者,處船長或管領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不依規定向海關繳驗艙口單或載貨清單,處船長或管領人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提高罰鍰數額,理由同第二十三條修正說明。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鑑於本條違章情節屬違反運輸工具之管理規範,關稅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十七條之二、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四條訂有相關管理規定,如有違反則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處罰,為避免重複規範,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有違犯本條例情事,而於事後發覺者,得追繳未納稅款,但以其情事發生後未滿三年者為限。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不依規定向海關繳驗艙口單或載貨清單者,處船長或管領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提高罰鍰數額,理由同第二十三條修正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鑑於本條違章情節屬違反運輸工具之管理規範,關稅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十七條之二、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四條訂有相關管理規定,如有違反則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處罰,為避免重複規範,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