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7年修正增列第37條第3項規定之理由
要旨
67年修正增列第37條第3項規定之理由
函釋全文
主旨:囑查告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增列之立法理由一案。說明:二、查海關緝私條例於67年5月29日修正之後,有關私運貨物進口、出口之概念已作重大變更,依該條例第3條前段之規定:「本條例稱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謂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故私運貨物進口,僅係指未經向海關申報之案件,凡已經向海關申報者縱屬虛報其內容,而有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之情事,亦不構成私運貨物進口、出口之行為,從而,即不得依同條例第36條第1、3項之規定論罰,自應分別情形依同條例第37條有關規定辦理,其規定已較修正前之海關緝私條例為寬,合先敘明。三、復查現行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增列第3項規定之理由為,如報運貨物進出口,係以虛報名稱、品質、規格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涉及逃避管制,但可能並未虛報完稅價格時,又因出口無稅,乃無法計算所漏稅額,即無法依同條第1項科處罰鍰,且此等情節多較嚴重,其危險性已不止於偷漏關稅,實有從重處分之必要,惟既無法逕依該條例第36條第1、3項論處有如前述,乃予明定有第37條第1、2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論處,藉以杜絕漏洞。(財政部69/01/07台財關第10138號函、財政部107/10/18台財關字第1071023104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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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