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規定裁處沒入之貨物或物品,不以屬受處分人所有為限。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5-2條,該條規定在裁處沒入貨物或物品時,不以屬於受處分者所有為限。這意味著,即使貨物或物品不屬於受處分者所有,根據該條規定,依然可以對其進行沒入處分。舉例來說,如果有人違反海關法規,進口一批非法藥物,即使這些藥物不屬於違規者所有,根據該條規定,海關仍可以沒入這些藥物。
依本條例規定裁處沒入之貨物或物品,不以屬受處分人所有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行政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沒入之物,除該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慮及私貨之所有人,常有不詳或遠在國外而無法查證之國際貿易特性,以及為有效執行貨物邊境管制之目的,俾維護國內經濟、財政等秩序及衛生、環保、國防、社會等安全,增訂對於私運貨物或物品,如依本條例裁處沒入者,不究該私運貨物或物品是否屬行為人所有,一律應予沒入,俾利貨物邊境管制目的之達成。
一、本條新增。 二、依行政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沒入之物,除該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慮及私貨之所有人,常有不詳或遠在國外而無法查證之國際貿易特性,以及為有效執行貨物邊境管制之目的,俾維護國內經濟、財政等秩序及衛生、環保、國防、社會等安全,增訂對於私運貨物或物品,如依本條例裁處沒入者,不究該私運貨物或物品是否屬行為人所有,一律應予沒入,俾利貨物邊境管制目的之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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