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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決字第 15229 號
要旨
是否符合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六條、刑法第五十九條得為公示送達之規定
全文內容
按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制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前項處分書之送達方法,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復依刑事訴訟法所為之公示送達,須有該法第五十九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方得為之。惟來函所述情形是否符合上開為公示送達之規定,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宜請 貴部 (財政部) 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至於處分書、罰鍰催繳函或送達證書等之送達,因海關緝私條例或其相關法規並無其他規定,如遇具體情事,似宜由 貴部洽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協助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