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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決字第 1522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07 月 18 日

要旨

是否符合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六條、刑法第五十九條得為公示送達之規定

全文內容

按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制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前項處分書之送達方法,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復依刑事訴訟法所為之公示送達,須有該法第五十九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方得為之。惟來函所述情形是否符合上開為公示送達之規定,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宜請 貴部 (財政部) 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至於處分書、罰鍰催繳函或送達證書等之送達,因海關緝私條例或其相關法規並無其他規定,如遇具體情事,似宜由 貴部洽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協助處理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法律決字第 1522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07 月 18 日發布,要旨:是否符合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六條、刑法第五十九條得為公示送達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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