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38 條(行政救濟後稅款之退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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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2.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退回;並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退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 3.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4.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修正施行前,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稅捐稽徵機關尚未送達收入退還書、國庫支票或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案件,或已送達惟其行政救濟利息尚未確定之案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但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範稅務行政救濟: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三層程序,勝訴退稅、敗訴補稅都按郵政儲金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Q · 收到補稅通知不爽,能不繳直接告國稅局嗎?
不能,須先在期限內提復查
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對復查決定不服才能提訴願、再不服才能提行政訴訟,這是強制復查前置主義,順序不能跳。重點是利息雙向計算:你贏了,國庫自繳稅日起按郵政儲金利率加計利息退你;你輸了,補繳稅款也自原應繳期間屆滿次日起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所以打不打官司是「值不值得」的算帳題。
白話解讀
很多人收到國稅局的補稅通知書反應只有兩種:認命繳錢,或抱怨幾句然後還是繳了。但這條法律告訴你還有第三種:戰。它規定了一條完整的反擊階梯,先向稅捐機關提復查(向原處分機關申訴),復查不服就提訴願(向上級機關申訴),訴願不服再提行政訴訟。三層救濟程序,每一層都是你正式挑戰國稅局決定的機會。更甜的是,如果你贏了,國庫不只要把多收的稅退給你,還要從你繳稅那天起按郵政儲金利率加利息一併退還。但這條也是一把雙面刃,如果你輸了,補繳的稅款也要從原本應繳期限那天起加利息。所以稅務官司的核心問題從來不是「能不能打」,而是「值不值得打」,把訴訟成本、勝訴機率、利息金額放在一起算清楚再決定要不要進場。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38條為稅務行政救濟的程序與利息規範,確立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三層救濟途徑,並對行政救濟確定後應退還或應補繳之稅款,建立雙向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的對等機制。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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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收到補稅通知不爽,可以直接去告國稅局嗎?
不行。台灣稅務救濟採強制復查前置主義,必須先向原處分稅捐機關提復查(稅捐稽徵法第35條),復查不服才能提訴願,訴願不服才能提行政訴訟。順序顛倒,行政法院會以未經合法訴願程序駁回。內行人提示:很多人在復查階段隨便寫,把火力留到行政法院,這是大錯誤,行政訴訟主要審查訴願決定合法性,後加論點可能不被採納,第一槍就要全力開。
Q2打稅務官司可以暫時不繳那筆有爭議的稅嗎?
申請復查後,稅捐機關原則上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要進入訴願、行政訴訟,須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並提訴願、或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否則仍可能被移送執行。內行人提示:現金流緊張時,繳三分之一最常見,剩下三分之二訴訟期間仍是你的,打稅務官司同時是資金管理戰。
Q3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到底差在哪?
復查是向原處分稅捐機關申訴、等於請對方自我檢查;訴願是向上級機關申訴、由不同機關審查;行政訴訟才是進法院由獨立法官審理。前兩階段屬行政體系內部,第三階段才跨出政府。內行人提示:訴願決定書是行政訴訟的核心攻擊目標,拿到後不要只看結論,要逐句研究『論理理由』,那是你在法院要反駁的對象。
Q4稅捐稽徵法第38條是什麼?
規範稅務行政救濟程序(復查→訴願→行政訴訟)與退稅、補稅雙向按郵政儲金利率加計利息的對等機制。
Q5什麼是復查前置主義?
提起稅務訴願、行政訴訟前必須先經原處分機關復查,未經復查不得進入後階段救濟。
Q6行政救濟利息怎麼定義?
救濟確定後應退或應補稅款,按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的對等利息。
Q7復查跟訴願差在哪?
復查是向原處分稅捐機關自我檢查,訴願是向上級機關審查,受理主體與審查重點不同。
Q8收到補稅通知怎麼辦?
當天記日期→30日內提復查→評估暫緩執行→駁回後30日內訴願→再駁回2個月內提行政訴訟。
Q9退稅利息怎麼算?
退稅額×當年度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繳稅日至填發退還書日的天數)÷365,跨年度分段算。
Q10補稅利息怎麼算?
補稅額×郵政儲金利率×(原應繳期間屆滿次日至填發補繳通知書日天數)÷365,按日累計。
Q11怎麼暫時不用全額繳有爭議的稅?
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並提訴願,或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即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第39條)。
Q12復查 vs 行政訴訟哪個階段該全力出招?
復查階段就要把證據論點全出,行政訴訟主審合法性,後加論點可能不被採納,戰場移動回不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復查 | 訴願 | 行政訴訟 |
|---|---|---|---|
| 受理機關 | 原處分稅捐機關(國稅局/地方稅務局) | 上級機關(財政部/地方政府) | 行政法院(獨立法官) |
| 提起期限 | 30日 | 30日 | 2個月 |
| 審查重點 | 事實認定自我檢查 | 法律見解統一 | 行政處分合法性司法審查 |
| 是否屬司法救濟 | 否(行政內部) | 否(行政內部) | 是(司法) |
復查
- 受理機關
- 原處分稅捐機關(國稅局/地方稅務局)
- 提起期限
- 30日
- 審查重點
- 事實認定自我檢查
- 是否屬司法救濟
- 否(行政內部)
訴願
- 受理機關
- 上級機關(財政部/地方政府)
- 提起期限
- 30日
- 審查重點
- 法律見解統一
- 是否屬司法救濟
- 否(行政內部)
行政訴訟
- 受理機關
- 行政法院(獨立法官)
- 提起期限
- 2個月
- 審查重點
- 行政處分合法性司法審查
- 是否屬司法救濟
- 是(司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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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651012 制定)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退還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予以退回;並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退稅額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立法理由一、現行各稅法對行政救濟程序規定不一,為簡化程序,加速訴願案件之處理意見,特予統一規定,訴願前必須先申請復查,不服復查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但經訴願決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時,非補足其應繳之稅款後,不得提起再訴願或行政訴訟,以糾正納稅義務人故意藉行政救濟程序拖延納稅之現象。 二、凡經訴願決定之訴願案件,其應退或應補之稅款,均應加計利息予以退補。
(0790116 修正)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退回;並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退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立法理由利率自由化後,為期統一適用,爰將第二項、第三項中有關利率之規定,參照關稅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改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以符實際。
(1000110 修正)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退回;並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退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修正施行前,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稅捐稽徵機關尚未送達收入退還書、國庫支票或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案件,或已送達惟其行政救濟利息尚未確定之案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但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立法理由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不服,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獲致終結決定或判決時,往往已纏訟經年。 按我國郵政儲金匯業局利率自民國八十年代起迄今,已大幅下滑,相差甚至達數倍之多,如仍自納稅義務人繳納或原該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或補繳,顯與納稅義務人實際應獲得或補繳之利息差距甚大,顯不公平。 且當時以人工方式計算納稅義務人應獲得或應補繳之利息,為免利息計算作業過於繁複,故才以依繳納稅款之日或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然現今作業皆以電腦程式輔助計算,已無作業過於繁複之顧慮,故應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依各年度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或補繳,以顯公平。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起訴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訴願名詞
- 訴願決定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徵收名詞
- 送達名詞
- 惟名詞
- 行政救濟名詞
一、現行各稅法對行政救濟程序規定不一,為簡化程序,加速訴願案件之處理意見,特予統一規定,訴願前必須先申請復查,不服復查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但經訴願決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時,非補足其應繳之稅款後,不得提起再訴願或行政訴訟,以糾正納稅義務人故意藉行政救濟程序拖延納稅之現象。 二、凡經訴願決定之訴願案件,其應退或應補之稅款,均應加計利息予以退補。
利率自由化後,為期統一適用,爰將第二項、第三項中有關利率之規定,參照關稅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改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以符實際。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不服,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獲致終結決定或判決時,往往已纏訟經年。 按我國郵政儲金匯業局利率自民國八十年代起迄今,已大幅下滑,相差甚至達數倍之多,如仍自納稅義務人繳納或原該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或補繳,顯與納稅義務人實際應獲得或補繳之利息差距甚大,顯不公平。 且當時以人工方式計算納稅義務人應獲得或應補繳之利息,為免利息計算作業過於繁複,故才以依繳納稅款之日或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然現今作業皆以電腦程式輔助計算,已無作業過於繁複之顧慮,故應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依各年度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或補繳,以顯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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